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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到半日,忽由京津路线的车站,传达紧急电话,到了直督署中,报称应夔丞被刺死了。赵秉钧得此消息,吃一大惊,急忙覆电,问系何人大胆,敢尔行凶?现在曾否拿住凶手?不料回电又来,说系凶手势大,不便拿讯。赵秉钧闻到此语,已瞧料了十分之九,只因良心上忍不过去,乃复传电话至总统府,向袁总统直接问话。袁总统直捷答复,但有“总统杀他”四字。秉钧又向电话中传声道:“自此以后,何人肯为总统府尽力。”连呼数声,简直是没人答应,秉钧亦只好掷下电筒,咨嗟不已。并非叹惜应夔丞,实是叹惜自己。原来袁总统惯使阴谋,仿佛当年曹阿瞒,有宁我负人,毋人负我的意思。他想应果来京,如何位置?不如杀死了他,既免为难,又可灭口,遂阴遣刺客王滋圃,乘了京津火车,直至津门,与应在车中相见,但说是奉总统命,特来欢迎。应夔丞快慰得很,那里还去防备。不料到了中途,拍的一声,竟送应一颗卫生丸,结果了他的性命,车中人夫相率惊惶,王滋圃竟抬出“总统”二字,作为护盾。 当时京畿一带,听得袁总统大名,仿佛与神圣一般,那个敢去多嘴?惟应夔丞贪慕荣利,害得这般收场,徒落得横尸道上,贻臭人间。渔父有知,应在泉下自慰曰:“应该如此”。赵秉钧自应被刺后,免不得暗暗悔恨,抑郁成疾,好几日不能视事,便电向总统府中,去请病假。袁总统自然照准,且饬遣一个名医,来津视疾。秉钧总道他奉命来前,定是高手,便令他悉心诊治,依方服药,谁知药才入口,便觉胸前胀闷;过了半时,药性发作,满身觉痛,腹中更觉难熬,好似绞肠痧染着,忽起忽仆,带哭带号,急思诘问来医,那医生已出署回京。秉钧自知中毒,不由的恨恨道:“罢了罢了。”说到两个“罢”字,已是支持不住,两眼一翻,呜呼毕命。好至阎王殿前,与宋教仁、应夔丞、武士英等一同对簿。死后的情形,甚是可怕,四肢青黑,七孔流血,比上年林述庆死状,还要加重三分。当下电讣中央,袁总统谈笑自若,只形式上发了一道命令,说他如何忠勤,给金治丧,算作了事。看官不必细问,便可知秉钧中毒,仍与应夔丞被刺一样的遭人暗算,不过夔丞被刺,是完全为宋案关系,杀死灭口,秉钧中毒,一半是为着宋案,一半是为着帝制。先是秉钧在京,尝恨东南党人,迭加诘责,曾语袁总统道:“名为元首,常受南人牵制,正足令人懊恨,不如前时统领北洋,尚得自由行动呢。”袁总统点首无言。袁大公子克定,疑他言外有意,隐讽老袁为帝,所以密谋禅袭,首先示意秉钧,不料秉钧竟不赞成。克定亦从此挟嫌,至夔丞刺死,遂向老袁前进谗,说他怨望。袁信以为真,适秉钧命数该绝,生起病来,遂暗嘱医生,赴津治病,投药一剂,即将秉钧活活治死,真个是杀人猛剂,赛过刀锯呢,话休烦叙。 且说约法会议,组织告成,于三月十八日开会,推孙毓筠为议长,施愚为副议长,把民国元年的《临时约法》,逐条修改,壹意的尊重主权,刬除民意,一面设平政院及肃政厅,规复前朝御史台规制,并组织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,将全国海陆兵柄,一古脑儿收集中央,于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职,另遣段芝贵署理湖北都督。是时白狼正驰突楚、豫,扰均州,窜淅川,勾结余党孙玉章、时家全、王成敬等,攻破荆紫关,意图西向。回顾第二十五回。袁总统既召祺瑞回京,复令他沿途缉匪,助剿白狼,这明是忌他督鄂,迫令交卸,又不愿他速回陆军本任,特令逗留京外,免来作梗。至护军使赵倜等,已将白狼逼入西北,阵毙悍匪千余人,白狼势焰已衰,然后段祺瑞返入京师,再任陆军总长。这时候的约法会议,已经修正约法,由袁总统核定,照例公布了。新约法共计十章,分列六十八条,就中所有文字,实是袁氏潜图帝制的先声,小子不能不录,约法如下: [[第一章 国家]] 第一条 中华民国,由中华人民组织之。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,本于国民之全体。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,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。 [[第二章 人民]]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,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,法律上均为平等。 第五条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: (一)人民之身体,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;(二)人民之住宅,非依法律,不得侵入或搜索;(三)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;(四)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言论著作刊行,及集会结社之自由; (五)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居住迁徙之自由;(六)人民于法律范围内,有信教之自由。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。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讼于法院之权。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诉愿于行政官署,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 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愿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。 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 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纳税之义务。 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,有服兵役之义务。 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,与海陆军法令,及纪律不相抵触者,军人适用之。以上数条,多用法律二字,其时国会已废,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,后且未闻建设,徒以命令为法律,朝三暮四,民无适从,何民权之足言? [[第三章 大总统]] 提大总统于立法院之前,见得行政势力,重于立法。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,总揽统治权。 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。 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。 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,宣告开会停会闭会。 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。 第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,或执行法律,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发布命令,并得使发布之。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。 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,或防御非常灾害,事机紧急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经参政院同意,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,但须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若立法院否认时,即失其效力。 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,并任免文武职官。 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。 第二十三条 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,统率全国陆海军,并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。 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。 第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,但变更领土,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,须经立法院同意。 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。 第二十七条 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,并其他荣典。 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,但大赦须经立法院同意。 第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,或不能视事时,副总统代行其职权。 [[第四章 立法]]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。(立法院之组织,及议员选举方法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)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:(一)议决法律; (二)议决预算;(三)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;(四)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;(五)收受人民请愿事件;(六)提出法律案;(七)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,建议于大总统;(八)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,要求大总统答复;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,得不答复之;(九)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,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,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。 第三十二条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,以四个月为限,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,得延长其会期,并得于闭会期内,召集临时会。 第三十三条 立法院之会议,须公开之,但经大总统之要求,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,得秘密之。 第三十四条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,由大总统公布施行。 第三十五条 立法院议长副议长,由议员互选之,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 第三十六条 立法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,对于院外不负责任。 第三十七条 立法院议员,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,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,不得逮捕。 第三十八条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。 [[第五章 行政]] 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,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。 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,置外交、内务、财政、陆军、海军、司法、教育、农商、交通各部分掌之。 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,依法律命令,执行主管行政事务。 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、各部总长及特派员,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。 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、各部总长,有违法行为时,受肃政厅之纠弹,及平政院之审理。 [[第六章 司法]] 第四十四条 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,组织法院行之。 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,审判民事诉讼,刑事诉讼,但关于行政诉讼,及其他特别诉讼,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。 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,其审判程序,别以法律定之。 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,须公开之,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,或善良风俗者,得秘密之。 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,不得减俸或转职,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,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,不得解职。 [[第七章 参政院]] 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。 (参政院之组织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) [[第八章 会计]] 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,及变更税率,以法律定之。(现行租税,未经法律变更者,仍旧征收。) 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,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。 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,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,设继续费。 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,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,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。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各款之支出,非经大总统同意,不得废除或裁减之:(一)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;(二)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;(三)履行条约所必需者;(四)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。 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,及其他非常事变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,得为紧急财政处分。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 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,执行前年度预算。会计年度既开始,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。 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,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,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,请求承诺。 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 [[第九章 制定宪法程序]] 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,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。(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,人数以十名为限。) 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,由参政院审定之。 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,经参政院审定后,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。(国民会议之组织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) 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,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。 第六十三条 中华民国宪法,由大总统公布之。 [[第十章 附则]] 第六十四条 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,本约法之效力,与宪法等。(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,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,保有其效力。) 第六十五条 中华民国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辞位后优待条件,清皇族待遇条件,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,永不变更其效力。 第六十六条 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,或大总统提议增修,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时,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。 第六十七条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,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。 第六十八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,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,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。 旧约法既废,新约法施行,便靠着三十九条新例,请出一位老朋友来,做了国务卿,看官道是谁人?就是清末的内阁协理徐世昌。抬出他的旧官衔,未免太刻。徐字菊人,东海人氏,世人叫他徐东海。他与袁总统系是故交,民国新造,他虽未曾登场,尚是留住都门,隐备老袁顾问,至此奉到袁总统命令,起初是上书告辞,只说是年衰力绌,难胜巨任,后经孙宝琦、段芝贵两人,替总统代为劝驾,备极殷勤,那时这位徐菊老,幡然心动,也不暇他顾,居然来做国务卿了。当下将国务院官制,一律取消,特就总统府设一政事堂,由国务卿赞襄政务,承大总统命令,监督政事堂事务,国务卿以下,分设左右两丞,左丞任了杨士琦,右丞任了钱能训,并设五局法制局,机要局,铨叙局,主计局,印铸局。一所,各置长官,又选入参议八员,与议政事,这明明是置相立辅,惟王建国的意思。正是: 浊世复逢新魏武,泥人又见老徐娘。 国务卿以外,还有各部总长,亦略有更动,容待下回叙明。 ---------- 应夔丞之被刺,与赵秉钧之暴亡,虽系由老袁辣手,然亦未始非赵、应之自取。杀人,何事也?与人无雠,而甘受主使,致人于死,我杀人人亦杀我,人能使我杀人,安知不能使人杀我?相去不过一间,赵秉钧特未之思耳。若废止旧约法,施行新约法,实是借此过渡,接演帝制。徐东海阅世已久,应烛几先,何苦受袁氏羁縻,甘居肘下耶?我为徐东海语曰:“太不值得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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